內容: |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船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給予暫扣船員適任證書6個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銷船員適任證書的處罰: (一)未保證船舶和船員攜帶符合法定要求的證書、文書以及有關航行資料的; (二)未保證船舶和船員在開航時處于適航、適任狀態,或者未按照規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員,或者未保證船舶的正常值班的; (三)未在船員服務簿內如實記載船員的服務資歷和任職表現的; (四)船舶進港、出港、靠泊、離泊,通過交通密集區、危險航區等區域,或者遇有惡劣天氣和海況,或者發生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船舶保安事件以及其他緊急情況時,未在駕駛臺值班的; (五)在棄船或者撤離船舶時未最后離船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