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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依法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一)用人單位以委派形式對勞動者進行崗位變動的; (二)用人單位因資產業務劃轉、資產購并、重組等原因導致勞動者崗位變動的; (三)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其下屬分支機構或者關聯企業間流動的; (四)用人單位及其關聯企業與勞動者輪流訂立勞動合同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