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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9年7月1日開始,市基金中心與兩區兩市養老、失業保險關系轉移業務,只轉移繳費年限,不轉移基金。參保人退休當月由退休地合并計算其在市基金中心和兩區兩市的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參保人領取失業保險待遇時,由失業保險金領取地社保經辦機構合并計算其在市基金中心和兩區兩市的失業保險繳費年限,各社保經辦機構具體經辦本轄區內本市城鎮戶籍人員和最后參保單位在本轄區的非本市城鎮戶籍人員的失業保險待遇核定業務。社保經辦機構在辦理轉出業務時,應同時打印參保人的參保繳費記錄明細表給接收地社保經辦機構。兩區兩市應做好對參保對象政策、業務經辦的咨詢服務工作,并協助市基金中心對投訴、信訪案件進行答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