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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滿或者停工留薪期內治愈,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鑒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工傷職工和經辦機構。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后應當按照規定組成醫學專家組,由醫學專家組提出鑒定意見,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醫學專家組的鑒定意見作出鑒定結論。醫學專家組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委托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并可以要求工傷職工提交檢查結果。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結論、延長停工留薪期結論應當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經辦機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