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重大經濟活動專利審議機制,防止技術的盲目引進、重復研發、流失或者侵犯、濫用專利權。 下列項目涉及專利技術的,審批立項時應當會同專利工作部門進行專利審議: (一)政府審批或核準的重大經濟建設項目; (二)政府資助的重大科學技術研究、推廣項目及重大技術改造項目; (三)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并購、重組、轉讓項目; (四)技術出口項目; (五)科技成果產業化項目; (六)其他對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和公共利益具有重大影響的涉及專利的項目。 專利審議應當包括專利數量、法律狀態、權利所屬、技術風險、技術高度及專利價值等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