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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個人賬戶管理 。ㄒ唬┥鐣kU經辦機構為綜合保險參保人員統一制作《綜合社會保險卡》,并通過用人單位向參保人員發放;個體參保人員憑本人身份證直接到辦理綜合保險登記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領取。已領取《綜合社會保險卡》的參保人員在社保定點藥店或定點醫療機構可直接進行劃卡購藥。 (二)《補充規定》實施以前的《綜合社會保險卡》作廢,新的《綜合社會保險卡》由用人單位統一辦理;個體參保人員憑本人身份證到辦理綜合保險登記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更換。 。ㄈ﹨⒈H藛T應保管好醫療個人賬戶密碼,需要變更密碼時,可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定點藥店進行修改。 。ㄋ模﹨⒈H藛T如遺失或損壞《綜合社會保險卡》,須及時憑身份證到辦理綜合保險登記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掛失或補辦手續,同時辦理新的《綜合社會保險卡》。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在接受掛失或補辦申請的5個工作日內為參保人員補發新卡。 。ㄎ澹┽t療個人賬戶只能用于購買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內的藥品,目錄以外的藥品、滋補品、化妝品、保健品等均不得從醫療個人賬戶中支付。 (六)參保人員持《綜合社會保險卡》在定點藥店或定點醫療機構購藥時,刷卡金額與現金購藥的藥價應當一致,如遇到藥店內刷卡與現金購藥價不一致時,應要求該藥店做出解釋或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投訴。 。ㄆ撸﹨⒈H藛T有權查詢、了解本人醫療個人賬戶資金情況,并對個人賬戶的使用、管理實施監督。 。ò耍┯嬎銠C費用結算管理系統區域之外的單位參保人員的個人賬戶金,須由單位提出申請,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后,按月或季撥給單位,由單位發給個人。 (九)參保人員中止綜合保險關系的,本人可以在滿6個月后憑《綜合社會保險卡》、身份證等,到辦理綜合保險登記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一次性退還本人醫療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參保人員轉移綜合保險關系的,一次性退還本人醫療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辦理退還醫療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需提供:參保人員社?、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ㄊ﹨⒈H藛T死亡,醫療個人賬戶余額依法繼承。辦理醫療個人賬戶繼承手續需提供:參保人員社保卡、死亡證明或火化證、戶口注銷證明、繼承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