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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頭審理由調處組組長主持,按下列順序進行: (一)宣布審理案由和依據; (二)核對當事人的身份及代理人身份,確認其是否具有參加口頭審理的資格; (三)宣布審理紀律:在口頭審理過程中,未經調處組組長許可不準拍照、攝像、錄音;未經主審員許可不得發言,不得隨意打斷對方發言;發言中,不得使用侮辱性和攻擊性語言;未經調處組同意當事人不得中途退場;旁聽人員不得發言和高聲喧嘩;停止使用移動通訊工具;審理場所禁止吸煙。 (四)告知當事人在專利糾紛案件審理中的權利和義務。 當事人享有如下權利: 在專利紛處理過程中,雙方當事人享有平等的權利和地位;請求人有放棄、變更處理請求的權利,被請求人有承認或反駁請求人的處理請求或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權利;雙方當事人有收集、提供證據,申請調查取證,對證據進行鑒定或勘驗,在審理中對對方所提證據進行質證和辯論的權利;有對調處組成員提出申請回避的權利,但須說明理由;有請求調解的權利。 當事人負有如下義務: 當事人應按知識產權局口頭審理通知書確定的時間、地點準時參加審理,無正當理由拒不到達或未經調處組同意中途退出的當事人,是請求人的,按自動撤回請求處理,是被請求人的,依法缺席處理;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雙方當事人應在調處組規定的時間內,提供相應的證據,不提供或不按時提供相應證據的,承擔主張不被調處組支持的后果;當事人提交外文證據時應附中文譯本;當事人應當依法行使權利,如實陳述事實,主動履行調解協議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 (五)詢問雙方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