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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05)36號)、財政部及勞動保障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資金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社[2006]1號)和山西省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的實施意見》(晉政發[2006]4號)、山西省財政廳、山西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資金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晉財社[2006]28號)文件精神,為加強和規范職業培訓財政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確保補貼對象直接受益,提高他們的職業技能,增強他們的就業能力,制定本辦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