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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錯案追究的有效期間,根據錯案情節輕重,對錯案責任人給予下列處理: (一)情節輕微的,責令有關責任人員作出書面檢查,由所在單位給予批評教育; (二)情節較重,但錯案未造成重大影響的,責令改正,由地級以上市或省級勞動仲裁機關進行通報批評; (三)錯案頻繁,仲裁員當年發生2件或以上錯案,審批人當年發生4件或以上錯案的,對辦案仲裁員和案件審批人,給予暫停辦案、審批或不予通過年審的處理,經省勞動仲裁機構培訓考核合格后再繼續履行職責; (四)情節嚴重,錯案造成嚴重后果的,由所在單位和上級勞動仲裁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取消仲裁員資格,解聘仲裁員職務;構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