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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法履行職責給生產經營單位造成重大事故隱患的; (二)未能按照規定組織救援致使生產安全事故損害擴大的; (三)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 (四)對檢查、驗收不堅持標準,出具虛假材料的; (五)要求被檢查、驗收的單位購買其指定的安全設備、器材或者其他產品的; (六)阻撓、干涉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或者責任追究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