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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十七條
第二章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2002-11-01 全國人大常委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0號 |
內容: |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四)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五)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六)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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