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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給予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設計人獎勵和報酬。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可以與發明人、設計人約定或者在其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規定獎勵、報酬的方式和數額。沒有約定或者規定的,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 自專利權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獎勵,一項發明專利的獎勵不少于5000元,一項實用新型專利的獎勵不少于2000元,一項外觀設計專利的獎勵不少于1000元; (二) 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在專利權的有效期限內,實施其專利后,每年應當從實施發明專利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少于5%,從實施實用新型專利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少于3%,從實施外觀設計專利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少于1%,作為報酬支付給發明人、設計人; (三) 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轉讓、許可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實施其專利的,應當在取得轉讓、許可使用費后3個月內從轉讓、許可實施該項專利收取的費用納稅后提取不少于20%的比例,作為報酬支付給發明人、設計人。 對專利運用作出實質貢獻的人員,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給予適當獎勵和報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