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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保險待遇 (一)參保人自繳費生效的次月起開始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二)參保人不按時足額繳費或中斷繳費,停止享受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待遇。 (三)醫療保險基金的支付范圍按勞動保障部門的統一規定執行。 (四)對連續參保繳費達到一定年限的城鎮居民,可適當降低個人自付比例。對在校(園、所)的學生、兒童可給予一定的醫療保健補助。對參保的城鎮居民參保年度內未發生住院的,可給予一定的門診補助。合理確定門診大病的范圍和支付辦法,逐步實行門診醫療費用統籌。具體辦法由州勞動保障部門根據基金運行情況制定。 (五)參保人住院,符合規定的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用,由統籌基金和個人按比例負擔。 1.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住院起付標準,按州外定點醫療機構及州內一類、二類、三類定點醫療機構四個檔次,分別設定為600元、500元、300元、100元。 對成年人中特殊群體(城市低保對象、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低收入家庭60歲以上老年人)、屬城市低保對象或重度殘疾的學生、少年兒童起付標準減半。 2. 最高支付限額每人每年16000元。 3. 個人自付比例: 4. 住院起付標準、最高支付限額、基金支付比例,可由州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全州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基金運行情況,作適當調整。 (六)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乙類藥、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特殊用藥、特殊醫用材料、人工器官的個人首付比例按勞動保障部門的相關規定執行。 (七)參保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1. 不到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急診除外),未經批準轉院及其它不符合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就醫行為。 2. 自殺自殘、違法犯罪、斗毆、酗酒、吸毒等屬個人行為不當所發生的就醫行為。 3. 施行美容及整容整形,保健,安裝假肢、義齒、義眼等醫療行為。 (八)下列費用不屬于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1. 超出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規定之外的藥品費用。 2. 超出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規定之外的診療費用。 3. 超出基本醫療保險服務設施支付標準之外的服務費用。 4. 掛號費、門診病歷工本費、病人住院護工費、救護車費、院外會診費、醫務人員出診費和差旅費、氣功費、減肥費、戒煙費、戒毒治療費、性病(愛滋病除外)治療費等。 5. 交通事故所發生的醫藥費用。 6. 醫療事故所發生的醫藥費用。 7. 生育和實施計劃生育所發生的費用。 8. 法醫鑒定、勞動傷殘鑒定費用。 9. 在境外(含港澳臺地區)發生的醫藥費用。 10. 屬其他保險和其他賠付責任范圍內支付的醫藥費用。 11. 其他安規定不予支付的費用。 (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以外的醫療費用,可通過城市醫療救助、建立補充醫療保險和商業健康保險等方式解決。對特殊困難群體,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以外的醫療費用,應首先通過城市醫療救助以予補助,具體辦法由民政部門商勞動保障部門另行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