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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修改憲法; (二)監督憲法的實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 (六)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 (七)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八)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九)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十)審查和批準國家的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十一)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十二)批準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建置; (十三)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 (十四)決定戰爭和和平的問題; (十五)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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