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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追回醫療保險基金損失,依照合同約定承擔責任;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停其定點資格3至12個月;拒不整改或經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其定點資格: (一)診治、記帳不校驗醫療證、社會保障卡,將非參保人員的醫療費用、非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費用列入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 (二)不執行診療常規、不掌握出入院標準或允許、縱容冒名就診、掛名住院的; (三)不因病施治、重復檢查、重復配藥、超量開藥、串換藥品、醫療服務項目的; (四)未經批準擅自連接醫療保險計算機網絡系統,或為非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提供醫療保險費用結算的; (五)違反收費規定,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或分解收費項目,不執行國家規定的藥品價格的; (六)其他違反醫療保險有關規定的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