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浙江省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條例
第四十一條
第四章 特別規定
2016-01-01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3號 浙江省 |
內容: | 對集體爭議案件和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案件,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在收到仲裁申請后,在法定期限內及時立案、及時審結;對用人單位采取公告送達的,自公告之日起,經過十日即視為送達。 集體爭議案件和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案件,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
網友熱評:(已有0 條評論)
查看所有 0 條評論 >>>登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