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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享有下列職業衛生保護權利: (一)獲得職業衛生教育、培訓; (二)獲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康復等職業病防治服務; (三)了解工作場所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應當采取的職業病防護措施; (四)要求用人單位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改善工作條件; (五)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六)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 (七)參與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用人單位應當保障勞動者行使前款所列權利。因勞動者依法行使正當權利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其行為無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