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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本規定有關計劃生育管理規定的,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或者街、鎮流動人員管理服務機構應當責令其改正;經教育仍不改正的, 由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以下規定處罰: (一)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一款,沒有計劃生育證明或者不交驗婚育證明的,依照《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罰; (二)違反本規定第四十條第(一)項,招用無計劃生育證明的流動人員的,依照《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三)其他違反計劃生育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