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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的; (二)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三)按本市規定的比例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 (四)退休的; (五)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且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六)戶籍遷出本市的; (七)戶籍不在本市并已申請基本養老保險或者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手續的; (八)女滿45周歲、男滿50周歲,失業且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均滿2年的; (九)在國外或者港、澳、臺地區定居的; (十)經公積金管委會審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一)項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和(二)、(三)項規定中的自住住房限于本市范圍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