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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醫保基金支付參保人住院核準醫療費用(含血液透析和腹膜透析)設置起付標準、最高支付限額和支付比例。 (一)起付標準按本市職工醫保相關規定執行。 (二)最高支付限額按本人連續繳費時間確定: 1、連續繳費時間在6個月以內(含6個月)的,限額5000元(含自付部分,下同)。 2、連續繳費時間6個月以上、1年以下(含1年)的,限額1萬元。 3、連續繳費時間1年以上、2年以下(含2年)的,每社保年度(當年的7月1日起至次年的6月30日止,下同)限額5萬元。 4、連續繳費時間2年以上的,每社保年度限額10萬元。 (三)社保年度內參保人所發生的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內的核準醫療費用,按以下比例支付: 1、1萬元及以下部分(含自付部分,下同),在一級醫院就醫的支付80%、在二級醫院就醫的支付65%、在三級醫院就醫的支付50%。 2、1萬元以上、5萬元(含5萬元)以下部分支付50%。 3、5萬元以上、10萬元(含10萬元)以下部分支付60%。 其中單價在1000元及以上的一次性材料費由居民醫保基金支付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