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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以下稱“行政復議機構”)具體辦理行政復議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行政復議申請; (二)向有關部門及人員調查取證,調閱有關文檔和資料; (三)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與適當; (四)辦理一并請求的行政賠償事項; (五)擬訂、制作和發送行政復議法律文書; (六)辦理因不服行政復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應訴事項; (七)督促行政復議決定的履行; (八)辦理行政復議、行政應訴案件統計和重大行政復議決定備案事項; (九)研究行政復議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向有關部門提出行政復議意見或者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