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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保人自繳費次月1日起所發生的符合《廣東省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廣東省家屬統籌醫療兒科用藥補充范圍》的藥品以及符合國家、省、市醫療保險政策規定的診療項目范圍和醫療服務設施范圍的醫療費用由未成年人醫療保險基金按本辦法規定支付。 參保人停止繳交未成年人醫療保險費的,自停止繳費的次月1日起停止享受未成年人醫療保險待遇。 繳費中斷時間超過2個月再繳費的視同新參保。中斷時間在2個月內(含2個月)繳費的,期間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按本辦法規定由未成年人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參保人在已繳費年度失去參保資格的,在該繳費年度內,可繼續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