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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救助服務 (一)已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縣(市)區,由農村合作醫療定點衛生醫療機構提供醫療救助服務;未開展醫療試點的地區,由救助對象戶口所在地鄉(鎮)衛生院和縣級醫院提供醫療救助服務。 (二)提供醫療救助服務的醫療衛生機構應在規定范圍內,按照本地合作醫療或醫療保險用藥目錄、診療項目目錄及醫療設施目錄,為救助對象提供醫療服務。 (三)疑難重癥病人需轉到非指定醫療衛生機構就診,或向上一級醫療機構轉診,經縣級衛生部門或縣級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同意后按當地醫療救助的有關規定辦理轉院手續。 (四)承擔醫療救助的醫療衛生機構要完善并落實各種診療規范和管理制度,保證服務質量,控制醫療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