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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身份證明是指: 1、居民的身份證明,是《居民身份證》或者《臨時居民身份證》。在戶籍地以外居住的內地居民,按照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八十三條規定提交的身份證明,是《居民身份證》或者《臨時居民身份證》,以及公安機關核發的居住證明; 2、現役軍人(含武警)的身份證明,是《居民身份證》或者《臨時居民身份證》。在未辦理《居民身份證》前,是軍隊有關部門核發的《軍官證》、《文職干部證》、《士兵證》、《離休證》、《退休證》等有效軍人身份證件,以及其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證明; 3、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的身份證明,是其入境時所持有的《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外交部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和公安機關核發的住宿登記證明; 4、臺灣地區居民的身份證明,是其所持有的公安機關核發的五年有效的《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者外交部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和公安機關核發的住宿登記證明; 5、華僑的身份證明,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和公安機關核發的住宿登記證明; 6、外國人的身份證明,是其入境時所持有的護照或者其他旅行證件、居(停)留期為三個月以上的有效簽證或者停留、居留證件,以及公安機關核發的住宿登記證明; 7、外國駐華使館、領館人員、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人員的身份證明,是外交部核發的有效身份證件。 (二)住址是指: 1、居民的住址,是《居民身份證》或者《臨時居民身份證》記載的住址; 2、現役軍人(含武警)的住址,是《居民身份證》或者《臨時居民身份證》記載的住址。在未辦理《居民身份證》前,是其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證明記載的住址; 3、境外人員的住址,是公安機關核發的住宿登記證明記載的地址; 4、外國駐華使館、領館人員及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人員的住址,是外交部核發的有效身份證件記載的地址。 (三)境外機動車駕駛證是指外國、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核發的具有單獨駕駛資格的機動車駕駛證。 第一百零四條本規定所稱“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數在內。 本規定所稱“一日”、 “五日”、“七日”、“十日”、“十五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節假日。 第一百零五條本規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章第四節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12月20日發布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91號)和2009年12月7日發布的《公安部關于修改<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的決定》(公安部令第111號)同時廢止。本規定生效后,公安部以前制定的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