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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認定專利侵權行為成立,作出處理決定的,可以按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采用下列方式制止侵權行為: (一)對使用專利方法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并且不得使用、轉移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產品或者以任何方式將該產品投放市場; (二)對制造專利產品的,責令其停止制造,銷毀或者拆解用于制造專利產品的專用設備,被請求人和相關的經營者不得使用或者轉移已經制造的專利產品或者以任何形式將該產品投放市場; (三)對銷售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產品的,責令其停止銷售,被請求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轉移尚未出售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四)對許諾銷售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產品的,責令其停止做出許諾銷售的一切活動; (五)應專利權人及其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提請海關、出入境檢驗檢疫等部門對侵犯專利權的進出口貨物依法進行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