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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職工發票報銷款不能認定為工資 【案情概要】 申請人王某于2013年5月9日進入被申請人江蘇某公司任副總經理,為公司投資的“XX建設項目”提供技術方面、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的各項報批和評審工作。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雙方口頭約定,該公司每月向其發放工資9255元(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前應發工資為10000元),另外,王某每月可以發票報銷形式從公司領取現金10000元。2014年2月13日,王某離職。申請人離職后申請仲裁,請求按照月工資20000元的標準支付2013年6月至離職時的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仲裁委員會認為,報銷費用不屬于工資范疇,本案中所涉及的“報銷款”,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出于規避國家稅收法律規定的納稅義務而產生的,雙方的約定違反了法律規定且損害了國家利益,不應認定為工資,故裁決按月工資10000元的標準支持了申請人雙倍工資的請求。 【裁決要旨】 為規避相關法律規定的義務,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約定以發票報銷等形式領取的費用,違反了法律的規定,損害了國家利益或者違反公序良俗原則,不應認定為勞動報酬。 【案例點評】 根據《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和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勞動法中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據此,憑發票報銷的錢款不屬于工資范疇。它只是企業對于員工因工作發生的相關費用的一種補償,如員工出差產生的差旅費、伙食費、長途電話費等,通常是根據實際發生情況進行實報實銷,且數額也不固定。但有的用人單位按月固定給予職工以發票報銷費用,是用人單位以利益留住勞動者,且又以規避國家稅收監管為目的,是違法的,更不宜認定為工資。本案中,王某與江蘇某公司口頭約定,工資每月發放現金10000元,另10000元以發票形式報銷,其目的是用人單位為降低成本,職工為規避稅法義務,雙方約定違法且損害了國家利益,故仲裁委員會認為本案中涉及的所謂“報銷款”,不能認定為工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