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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應當每月至少向勞動者支付一次工資。 用人單位確定工資支付周期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實行月、周、日、小時工資制的,應當按照雙方約定的周期支付工資。 (二)實行年薪制或者按照考核周期支付工資的,應當每月預付部分工資,年終或者考核周期屆滿時結算并付清。 (三)實行計件工資制或者以完成一定任務計發工資的,工資支付周期可以按照計件或者任務完成的情況約定,但支付周期超過一個月的,應當每月預付部分工資;結算周期超過一年的,應當每半年至少結算一次并付清。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預付的部分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