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山東省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
第二條
第一章 總則
2004-01-01 山東省 |
內容: | 本辦法所稱勞動能力鑒定,是指由勞動能力鑒定機構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組織醫學專家,依據國家有關標準,對勞動者傷、病情況和供養直系親屬喪失勞動能力情況,進行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鑒定并作出技術性結論的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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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
第二條
第一章 總則
2004-01-01 山東省 |
內容: | 本辦法所稱勞動能力鑒定,是指由勞動能力鑒定機構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組織醫學專家,依據國家有關標準,對勞動者傷、病情況和供養直系親屬喪失勞動能力情況,進行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鑒定并作出技術性結論的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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