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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醫療保險基金損失的,應賠償損失,并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視情節輕重,予以通報批評、取消定點資格或給予一定處罰。 (一)將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醫療費用列入支付范圍和不按規定結算醫療費用的; (二)不嚴格執行診療規范,推諉病人,隨意就診,隨意曲解定額結算標準,放寬出、入院指征,造成病人二次返院,濫用大型物理檢查,重復檢查的; (三)不嚴格執行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政策、規定,采取分解門診人次或住院人次,套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造成損失的; (四)違反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規定,開人情處方、大處方、不按規定限量開藥,利用工作之便搭車開藥的; (五)未征得患者本人或家屬同意簽名而使用自費藥品,進行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 (六)其他違反基本醫療保險規定行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