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力資源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五十六條
第六章 法律責任
2009-03-01 楚雄州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告(第6號)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 |
內容: |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向勞動者收取或者變相收取定金、保證金(物)或者抵押金(物)以及扣留個人證件的,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逾期不退的,按每收取1人處以5000元罰款。 |
網友熱評:(已有0 條評論)
查看所有 0 條評論 >>>登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