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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失業人員到戶籍所在地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失業登記;現處于失業狀態,失業前在本市穩定就業滿6個月的流動人員可到暫住所在地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失業登記。 本市失業人員進行失業登記時,須由本人親自辦理,如實填寫《廣州市失業登記表》并提交戶口簿、《手冊》及如下材料: (一)屬學校畢(肆)業生且未有就業經歷的,憑畢業證書或學校畢(肆)業證明原件及復 印件。 (二)與用人單位(雇主)解除勞動關系的,憑原單位(雇主)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或解聘證明。 (三)從事個體經營、開辦私營企業或民辦非企業的停業人員,憑工商行政部門或民政部門出具的停業證明。 (四)原從事靈活就業或自由職業人員憑社會保險停保憑證。 (五)按政策規定遷入本市戶籍的無業人員,憑其相關入戶通知或證明。 (六)屬復員退伍軍人、隨軍家屬未安置就業的,憑安置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或證件。 (七)刑滿釋放、假釋、監外執行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及社區矯正對象,憑司法(公安)部門證明或戶口所在街道辦事處(鎮政府)證明。 穩定就業滿6個月的流動人員可以在本市進行失業登記,并于失業后180天內由本人親自辦理,如實填寫《廣州市失業登記表》并提交《手冊》、身份證、暫住證、計生證的原件和復印件及如下材料: (一)與用人單位(雇主)解除勞動關系的,憑原單位(雇主)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或解聘證明。 (二)從事個體經營、開辦私營企業或民辦非企業的停業人員,憑工商行政部門或民政部門出具的停業證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