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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未建立勞動安全衛生責任制,或者所提供的安全生產設施和衛生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由安全生產監督、衛生、公安等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停業整頓,可并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用人單位未向職工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和勞動保護設施,或者未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職工定期檢查身體的,由安全生產監督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用人單位違反規定造成職工急性中毒事故或者傷亡事故的,由安全生產監督、衛生、公安等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并視其情節,處以二十萬元以下罰款;用人單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措施不力的,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用人單位對發生的安全生產事故或者職業病危害事故隱瞞、拖延不報或者謊報的,以及故意破壞或者偽造事故現場的,由安全生產監督、衛生或者公安等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并可以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