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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肥高等院校在校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細則
第十五條
第四章 保障待遇
2009-05-22 合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合政辦【2009】22號 安徽省合肥市 |
內容: | 大學生門診特殊病病種按照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執行。門診特殊病不設基金起付標準,在《合肥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特殊病用藥目錄及診療項目》范圍內的門診特殊病醫療費用,個人承擔30%,基金承擔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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