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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定所稱拖欠工程款,是指竣工工程和停止施工的未竣工工程,發包人(業主)按照合同約定或法律法規應向承包人支付而未支付的工程款。拖欠工程款按以下標準認定: (一)經承發包人認定或仲裁機構裁決,以及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文書認定,發包人未按照合同約定向承包人支付的已竣工工程款。 (二)由于變更承包人或其他原因導致施工無法進行,且承包人停止施工3個月以上,經承發包人認定或仲裁機構裁決,以及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文書認定,發包人未按照合同約定向承包人支付的未竣工工程款。 (三)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向承包人返還的各種保證金。 (四)承發包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帶資承包和支付時間,但發包人未按照合同約定向承包人支付的工程款。 本規定所稱拖欠農民工工資,是指用工單位(包括建筑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和勞務企業等)按國家工資支付規定和勞動合同約定應向農民工支付而未支付的工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