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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權利人根據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請求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應當按照以下規定向海關提供擔保: (一)貨物價值不足人民幣2萬元的,提供相當于貨物價值的擔保; (二)貨物價值為人民幣2萬至20萬元的,提供相當于貨物價值50%的擔保,但擔保金額不得少于人民幣2萬元; (三)貨物價值超過人民幣20萬元的,提供人民幣10萬元的擔保。 知識產權權利人根據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請求海關扣留涉嫌侵犯商標專用權貨物的,可以依據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向海關總署提供總擔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