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居民門診帳戶每人每年劃入20元,用于支付參保居民普通門診醫療費用;居民醫保統籌基金用于參保居民的住院和門診規定病種醫療支出。 參保居民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規定的住院醫療費用,起付標準以下的由個人支付;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由居民醫保基金和參保居民個人按比例承擔。 參保居民住院起付標準為:社區衛生服務機構180元,一級定點醫療機構200元,二級定點醫療機構400元,三級定點醫療機構500元,經批準轉診到異地醫療機構就醫的,起付標準按三級定點醫療機構的起付標準計算。 在一個自然年度內居民醫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為45000元,其中,基本醫療保險20000元,大額補充醫療保險25000元;城鎮居民連續繳費滿5年后,最高支付限額為55000元,其中,基本醫療保險30000元,大額補充醫療保險25000元。 參保居民在不同級別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發生的符合醫療保險規定的醫療費用,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部分,居民醫保基金支付比例為: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居民醫保基金支付65%;一級定點醫療機構,居民醫保基金支付60%;二級定點醫療機構,居民醫保基金支付55%;三級定點醫療機構,居民醫保基金支付50%。按規定轉外就醫的,居民醫保基金支付比例按三級定點醫療機構的支付比例降低10%支付。 經鑒定符合門診規定病種標準的參保居民,在門診治療規定病種疾病的醫療費用,居民醫保基金支付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