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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月1日后參加工作的職工,其退休后的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按照以下規定的月標準計發: (一)基礎養老金,以職工退休時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按繳費年限計算,繳費每滿一年發給百分之一。 (二)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按照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算。計發月數按照國家規定,根據職工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 1997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2006年1月1日后退休的人員,在按照前款規定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從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2005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員仍然按照國家原來的規定發給基本養老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