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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縣(市、區)設置國家綜合檔案館,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檔案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檔案管理工作的規定;
(二)收集和接收本館管理范圍內的具有保存價值的檔案及有關資料,征集散存在社會上的歷史檔案資料;
(三)對進館檔案、資料進行分類、整理、編目;
(四)運用現代化技術對進館檔案進行有效地保護,確保檔案的完整與安全;
(五)對于保管條件惡劣或者其他原因可能導致檔案嚴重損毀或者不安全的,檔案館有權采取代管或者寄存的方法代為保管;
(六)開發利用檔案信息資源,為社會發展和公民提供有效服務,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做好開放檔案的工作;
(七)負責檔案的保密與解密、統計、鑒定和到期檔案的銷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