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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6月30日前已退休的人員,其由社保機構支付的待遇不重新計算,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 2006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為五年過渡期,過渡期內退休的員工,按新辦法計算的養老保險待遇低于按原辦法計算的養老保險待遇的,仍按原辦法計發養老保險待遇。 按新辦法計算的養老保險待遇高于按原辦法計算的待遇,且于2006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間退休的,在原辦法計算待遇的基礎上,分別按新辦法和原辦法計算的待遇差額的一定比例加發待遇。具體比例由市政府另行規定。2011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按新辦法計發養老保險待遇。 過渡期內,按原辦法計算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時,凡涉及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統一使用2005年度本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