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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集體合同條例2015
第二十二條
第三章 集體合同
2015-10-01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二十二號 上海 |
內容: | 以簽訂集體合同為目的的集體協商,協商一致的,應當形成集體合同草案,經協商雙方首席代表簽字后,作為草案的正式文本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職工一方的協商代表就集體協商的情況和集體合同草案的內容應當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作出說明。 集體合同草案經全體職工代表半數以上或者全體職工半數以上同意,方獲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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