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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懷孕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從事經常彎腰、攀高、下蹲、抬舉、搬運等容易引起流產、早產的作業的女職工,經醫療單位證明,應暫時調做其他工作或酌情減輕其工作量。 對懷孕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加班加點,其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算作勞動時間,并扣除相應的勞動定額。 懷孕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的女職工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在勞動時間內應給予工間休息1小時,并扣除相應的勞動定額。上班確有困難者,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休產前假60天,休假期間,其工資不得低于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