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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條例第八條規定基數繳費的參保個人退休后死亡,其供養的直系親屬所在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2人戶)標準的,按以下標準發給撫恤費:供養對象為農業戶口的,每人每月標準為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供養對象為非農戶口的,每人每月標準為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供養3人以上的,按3人標準計發;供養對象為孤寡一人的,在上述標準基礎上增加比例5%。 按最低工資標準繳費的參保個人退休后死亡,其供養的直系親屬所在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2人戶)標準的,按以下標準發給撫恤費:供養對象為農業戶口的,每人每月標準為本市當年最低工資的20%;供養對象為非農戶口的,每人每月標準為本市當年最低工資的30%;供養3人以上的,按3人標準計發;供養對象為孤寡一人的,在上述標準基礎上增加比例5%。 供養直系親屬所在家庭人均收入情況由社保機構根據區級以上民政部門確認享受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審批材料每兩年確認一次。不按規定提供家庭人均收入情況證明材料或家庭人均收入高于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2人戶)標準的,停止享受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