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單位需要提高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者確有困難需要降低繳存比例、緩繳住房公積金的,應當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并經管理中心審核,報管委會批準后,自接到批準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管理中心辦理變更手續。 單位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超過一年需要繼續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的,應當在期滿之日前三十日內按前款規定重新辦理變更手續。 經批準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的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后,應當提高繳存比例或者補繳緩繳款。 本條所稱確有困難,是指單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發生嚴重虧損或者處于停產、半停產狀態的; (二)經依法批準緩繳養老和失業保險金的; (三)其他確有困難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