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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并由用人單位在24小時內報告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工傷職工傷情相對穩定后,由經辦機構視傷情確定是否轉入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繼續治療。 工傷職工需轉院治療或到外地就醫的,由工傷醫療服務機構出具證明,并經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批準,未經批準的其工傷醫療費用,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不予支付。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規定支付。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