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國家知識產權局行政復議規程
第二十七條
第四章 審理與決定
2012-09-01 國家知識產權局 局令第66號 |
內容: | 行政復議決定應當自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但是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的,經審批后可以延長期限,并通知復議申請人和第三人。延長的期限最多不得超過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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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知識產權局行政復議規程
第二十七條
第四章 審理與決定
2012-09-01 國家知識產權局 局令第66號 |
內容: | 行政復議決定應當自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但是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的,經審批后可以延長期限,并通知復議申請人和第三人。延長的期限最多不得超過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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