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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實行計劃生育的女職工在職期間生育和終止妊娠,在下列產假時間內,由發放工資變更為享受生育津貼。 (一)女職工生育,產假90天。有下列情形的,還可按照下列規定享受生育津貼: 1、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 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孩子,增加產假15天。 3、達到晚育年齡生育的,增加產假30天。 4、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增加產假30天。 (二)女職工懷孕2個月以下終止妊娠的,產假15天;懷孕2個月以上4個月以下終止妊娠的,產假30天;懷孕4個月以上終止妊娠的,產假42天。 女職工產假含法定節假日。 女職工生育津貼的日標準為上年度本單位職工月平均繳費工資除以30天之商;低于本人工資標準的,由單位補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