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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會員大會(以下簡稱會員大會)為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權力機構。 會員大會由理事會依照本條例規定負責召集。理事會應當于會員大會召開60日以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和擬審議事項予以公告;出席會員大會的會員,應當于會議召開30日以前報名。報名出席會員大會的會員少于章程規定的最低人數時,理事會應當將會員大會報名情況予以公告,會員可以于會議召開5日以前補充報名,并由全部報名出席會員大會的會員舉行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使用費收取標準; (三)制定和修改使用費轉付辦法;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 (五)審議批準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七)決定使用費轉付方案和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提取管理費的比例;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經10%以上會員或者理事會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會員大會作出決定,應當經出席會議的會員過半數表決通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