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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群眾對本局機關及其公務員在行政執法,處理行政事務,辦理行政審批事項,接待來訪群眾等直接面對社會執行公務或提供服務時有下列行為之一,經調查情況屬實的,即為有效投訴。 一 局機關及屬下單位有以下行為之一,即可認定為有效投訴: l、對群眾的投訴,不予受理或超過時限處理; 2、不按規定時限受理或處理群眾的“有效投訴”。 二 公務員有以下行為之一,即可認定為有效投訴: 1、在辦理行政審批事項時,對于符合條件的不予審批或沒有按規定時限予以審批; 2、不按照規定一次性告知群眾其所需辦理事項的依據、時限、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以及不予辦理的理由; 3、不按規定程序、時限給群眾提供服務; 4、不按照規定程序執行公務; 5、不按照規范的工作用語及工作禮儀執行公務; 6、不按照規范的服務用語及服務禮儀接待來訪群眾,接聽咨詢電話; 7、不按規定以口頭或書面形式答復群眾反映的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