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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起付標準、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額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 (一)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一年內首次住院或緊急搶救結束后,統籌基金的起付標準為:三級甲等醫院為1000元,三級乙等醫院為750元,二級甲等及以下醫院為500元;第二次(含以下)住院起付標準在首次住院起付標準的基礎上降低15%。 (二)統籌基金一個年度內所能支付的醫療費用最高限額為2.5萬元。 (三)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部分, 由統籌基金和職工個人按“分段計算,累加支付”的辦法按比例支付。統籌基金按下表所列比例支付,其余部分由職工個人支付。 (四)最高支付限額以上,10萬元以下的醫療費用,通過建立大額醫療保險的途徑解決。 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起付標準、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額今后隨職工年平均工資變化作相應調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