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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以書面審查為主,根據需要也可以指派兩名(含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或者委托其他統籌地區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相關部門進行調查核實。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進行調查核實時,應當出示執行公務的證件,可以行使下列權利: (一)根據工作需要,進入有關單位和事故現場; (二)依法查閱與工傷認定有關的資料,詢問有關人員; (三)記錄、錄音、錄像和復制與工傷認定有關的資料。 |